一、申报条件
——劳动关系协调员(三级)(年满18周岁)
——劳动关系协调师(二级)(年满31周岁)
——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一级)(年满37周岁)
二、考试形式
考试分应知(理论)和应会(技能)两项,目前理论部分可以申请为机考或笔考,技能(论文)为笔考。两项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。学员考试合格者,颁发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《劳动关系协调员》(三级/高级),全国通用,无须年检,有效。劳动关系协调员理论知识考试、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。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《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》。
三、相关待遇政策
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,可享受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。劳动关系协调员(三级)、劳动关系协调师(二级)、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一级)分别对应享受初、中、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。
四、报考须提交材料
1、身份证复印件
2、工作证明(须盖单位公章)
3、电子扫描照片一张(一寸或两寸均可)。